【临安区 | 政策快讯】关于开展2023年临安区绿色低碳工厂申报工作的通知

亿脉通科技2023-11-09

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市有关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构建我区绿色低碳制造体系,树立一批绿色低碳标杆,带动工业领域绿色低碳转型,根据《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工厂建设评价导则(2022版)的通知》(浙经信绿色〔2022〕18号)和《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深入推进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工厂建设的通知》(杭经信联绿造〔2021〕66号)精神,现就做好临安区绿色低碳工厂推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申报基本要求。在临安区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会计信用、纳税信用、银行信用良好。优先支持“亩均论英雄”评价A类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和节能减碳技改的企业以及市级以上节水型企业申报。申报对象须依据《浙江省绿色低碳工厂建设评价导则(2022版)》(附件1),在满足其基本要求的前提下,自评价(或第三方评价)总得分80分以上的推荐区级绿色低碳工厂;自评价(或第三方评价)总得分85分以上的推荐市级绿色低碳工厂。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近3年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事故的;

2.在国家、省和市相关督查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

3.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完成整改的;

4.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


已在工信部、省经信厅、市经信局公布的绿色工厂(绿色低碳工厂)名录内的,也不再推荐申报。

二、工作程序

(一)自评价或第三方评价。满足申请条件且自愿申报的企业,对照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自评价,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现场评价。自评价报告(见附件2)或第三方评价报告(见附件3)中需附环境信息披露工作开展情况说明。

(二)专家评审。自评价或第三方评价合格的企业,向区经信局提交自评价报告或第三方评价报告,区经信局会同区发改局、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应急管理局和市场监管局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对各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评审,依据《浙江省绿色低碳工厂建设评价导则(2022版)》进行评价打分。

(三)集体研究。将拟通过名单,递交区经信局党委或局务会议进行集体研究。

(四)公示和征信。经区经信局集体研究通过的区级绿色低碳工厂名单进行信用核实并在政务公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五)行文公布。对公示无异议的区级绿色低碳工厂名单行文进行公布。

(六)推荐上报。区级绿色低碳工厂作为市级绿色低碳工厂储备名单,按要求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推荐到市级。

三、第三方机构评价工作有关要求

1.由申报企业自主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绿色低碳工厂评价。

2. 第三方机构可参照《绿色制造体系评价参考程序》开展评价工作。

3.第三方机构应对评价结果负责,需在评价报告中对照前述基本条件逐项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与企业自评价活动保持独立性,不得参与企业自评价报告编写;

4.为确保评价质量,同一法人的第三方机构(包括与其相关联的企事业单位)开展的本批次绿色低碳工厂总计不得超过5项;

5.为提升第三方机构的自律意识,便于广大企业择优选择,鼓励第三方机构在工信部绿色低碳制造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gmpsp.org.cn/)上进行自我声明并展示相关证明材料,接受社会监督。鼓励工信部发布的工业节能与绿色低碳发展评价中心参与相关评价工作。

四、申报材料

各申报企业于2023年12月28日前将绿色低碳工厂自评价报告(见附件2)或第三方评价报告(见附件3)一式一份报区经信局绿色制造科,同时报送申报材料电子版。

联系人:顾童玲,89541437,杭州市临安区钱王街390号(原国土大楼)经信局8楼802室。


附件:

1. 《浙江省绿色低碳工厂建设评价导则(2022版)》

2. 绿色低碳工厂自评价报告

3. 绿色低碳工厂第三方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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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临安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3年11月7日